四川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2017年7月1日,印度开始在全国推行货物和劳务税(Good and Service Tax,GST)制度改革。改革前,印度的流转税制度非常复杂,中央、邦和地方三级政府都征收不同的流转税。如中央政府征收中央消费税、服务税、进口环节税,并对特殊产品征收特别消费税;邦政府征收邦增值税,并对烟、酒、奢侈品等特定货物征收邦消费税,同时受中央政府委托征收中央销售税;市县等地方政府对进入其管辖区内的货物征收“购置税”“货物入市税”等流转税,对某些服务征收娱乐税、博彩税等税种。这种复杂、不规范的流转税制度导致市场分割严重、纳税程序繁琐、征管效率低下,加之大部分税种无法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显著,纳税人税收负担重、遵从成本高,邦与邦之间同一产业的税负不可比,极大阻碍了印度国内市场商品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中央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因此,在中央和各邦实施统一的GST制度,特别是实施综合货物和劳务税(Integra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IGST)以替代多重间接税已迫在眉睫。 2017年改革后,印度在全国实行了GST统一税率,废除了17个间接税税种,使间接税税制更加简化,税收抵扣范围扩大,解决了全国市场分割和税种碎片化问题,增强了企业产品成本优势,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印度经济增长,提高了中央政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调控能力。随后,印度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GST征管信息系统(Goods and Services Network,GSTN)并分阶段推行电子发票,为企业纳税效率的提升、经商便利化以及税收征管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那么,印度GST改革初期和最新进展情况如何?可以总结出哪些可供借鉴的经验?能为中国税收征管改革带来哪些启示?本文拟对此逐一分析。
印度税制结构以GST等间接税为主。进入21世纪以来,印度历届政府持续致力于间接税改革,拟通过引入GST制度,统一和简化全国税制。2017年7月1日,印度开启自1947年独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GST改革。改革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化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结构。联邦和各邦分别征收各自的GST,跨邦交易征收统一的GST。具体来说,邦内交易须分别缴纳中央货物和劳务税(Central Goods and Services Taxes,CGST)和地方货物和劳务税(State Goods and Services Taxes,SGST),跨邦交易或出口贸易由中央政府统一收缴IGST。二是优化了税率结构。改革前,印度的间接税名义税率大多为22%,且税基狭窄。改革后,GST实行5%、12%、18%、28%四档基本税率。此外,还设有0.25%和3%两档税率适用于钻石、未经加工的宝石以及金、银等少量货物。因此,如果不包括对出口实行的零税率,印度GST实际上有6档税率。对比税改前后,税率明显降低的产品主要有生活必需品、各级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如新能源设备),以及个别随经济发展逐渐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税率明显提高的商品和服务包括高档生活用品、高端服务,以及高档酒店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由此可见,GST税率改革体现了经济发展和国民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注重调节富裕阶层消费方式,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三是设计出了一套与GST改革相配套的信息化征管系统——GSTN。GSTN是负责管理GST母数据库的非营利信息系统。该征管系统集纳税登记、事项办理、税款缴纳、数据管理、数据储存等功能于一体。税务机关可在线审批纳税申报、进行数据分析以及开展税务稽查等。纳税人通过一台电脑、一个接口即可实现在线税务登记、申报与税务咨询等,不用下载特定软件。GSTN简化了纳税操作,纳税人在线即可完成纳税申报等涉税流程,这有助于培养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收遵从度。在GST改革的第一年,GSTN的数据储存功能就实现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衔接过渡。依托GSTN,印度纳税人登记数从2017年的640万增加至2018年的1120万,增幅为75%。 印度GST改革虽然已经推行多年,但在推行过程中仍然遭遇各种挑战。一方面,莫迪政府面临诸多政治挑战,导致经济改革困难重重。例如,农业改革法案引发的争议、抗议成为其最严重的执政危机之一,折射出莫迪政府在推动经济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重重困境。另一方面,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印度经济短期内或难恢复。2020/2021财年印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缩减6.6%,创历史新低,2021/2022财年同比增长8.2%,经济有所恢复。但就经济总量而言,印度经济状况仅仅是略好于疫情前的水平,因此印度评级和研究有限公司(India Ratings and Research)分析认为,2022/2023财年才是印度经济真正复苏的一年。 近期,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拉动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增长,印度进一步深化了GST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在后续改革推进过程中,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印度政府适时调整了GST税率。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印度频繁调整GST税率,且多采用列举式(如表1所示)。例如,印度将托珠单抗、两性霉素B适用税率由原来的5%下调至0,将医疗用氧气、抗凝剂、新冠肺炎检测剂、呼吸面罩、脉搏血氧机、呼吸器等适用税率由12%降至5%,将手部消毒剂、火葬场燃气、电炉、测温设备等适用税率由18%下降为5%。
另外,印度中央政府拟于2022年通过提升部分产品适用税率、简并税率档次来增加财政收入,计划将现有的5%、12%税率分别上调至6%和13%,并将四档税率削减至三档。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印度GST委员会多次提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改建议。例如,2021年5月28日GST委员会第43次会议决定,免征新冠肺炎相关物品进口关税;通过中小型纳税人特赦计划,减轻其滞纳金负担;保持新冠肺炎疫苗5%的GST税率不变;免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特定商品的IGST,如医用氧气、氧气浓缩器和其他氧气储存和运输设备、特定诊断标志物检测试剂盒和新冠肺炎疫苗等,免征期至2021年8月31日;建立部长小组,评估是否需要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并确定新税率等。又如,2021年6月12日GST委员会第44次会议主要内容是研讨部长小组报告,以及决定是否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必需品减征GST;会议决定直至2021年9月30日,降低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新生产药物和其他相关医疗设备、用品的GST税率。 2021年,印度对GSTN系统进行了局部优化,把GST纳税申报表分为销项税额申报表(GSTR-1)、进项税额申报表(GSTR-2)和应纳税额汇总申报表(GSTR-3)三类。销售方申报的GSTR-1信息会自动填入购买方的GSTR-2A中,购买方确认后可完成GSTR-2表的填写;若购买方认为销售方提供的信息有误,可拒绝确认并对信息进行修改,由此自动实现了GST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交叉稽核。印度还强化了GSTR-2B与GSTR-3B表间关联度,可以确保同一笔进项税额不被重复抵免,申报的抵免额已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逆向征收的税款已被支付。同时细化了GSTR-2B表进项税额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进项税额抵免的概述,按其产生日期分为可使用的抵免和将用于逆向征收机制的抵免;二是进项税额抵免不可获取的概述,分为进项税额抵免不可获取和逆向征收机制下的进项税额。此外,印度推出了跨多财年的GST退款申请选择;完善了在GST搜索工具中查找纳税人额外信息的功能,纳税人可在GSTN门户网站根据GST标识号(GSTIN/UIN)搜索并查看到更多信息。 印度的电子发票是用标准化格式生成的发票,可以被其他软件读取,避免了录入数据造成的误差。印度规定,凡进行了GST登记的纳税人均可开具GST电子发票。2020年10月1日,印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分阶段推行电子发票的使用,以进一步完善GST征管制度。具体而言:2020年10月1日起,电子发票主要适用于总营业额超过50亿卢比的企业;2021年1月1日起,电子发票适用主体扩展至总营业额超过10亿卢比的企业;2021年4月1日起,电子发票适用于总营业额超过5亿卢比的企业。至此,经过政府发票登记门户网站验证后颁发的电子发票成为印度GST唯一合法的抵扣凭证。印度GST电子发票具有唯一性,这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减少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另外,标准发票系统和统一的数据格式可适用于多种应用软件。纳税人将发票信息上传至GSTN,交易双方便可高效、便捷、准确地查验发票相关信息、抵扣进项税额,集成申报增值税数据,避免因重复录入和报告可能产生的差错,也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对账时产生发票数据和GST申报表不匹配的问题。
二、印度GST改革的经验总结
(一)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推动税改顺利进行 印度推动GST改革虽然一直面临诸多困难,但仍然坚持法定程序,通过相应的税收立法来推动改革,将改革的分歧和矛盾放在立法的平台上进行博弈和协调。印度GST改革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第101次修正案》《中央货物和劳务税法》《综合货物和劳务税法》《中央直辖区货物和劳务税法》《货物和劳务税(对各邦补偿)法》,以及各邦级立法机构在2017年4-7月先后通过的《地方货物和劳务税法》。这些法律制度对GST税种、税收要素(如征税主体、纳税对象、税率、征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等)、税收程序(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征管程序等)均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用16种语言写成的上述5部法律也得到了中央议会和31个邦级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还涉及200项授权立法。立法的先行,为印度顺利推行GST改革起到了强大的助推作用。 (二)加强组织保障,以专门机构确保税改良性运转 2016年9月15日,根据《宪法第101次修正案》的规定,GST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中,联邦财政部部长任GST委员会主席,所有邦及中央直辖区财政部部长或中央政府指派的其他部长任成员。GST委员会是GST改革的最高决策机构,全权负责制定GST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GST替代哪些现行税种,哪些货物和劳务纳入GST征税范围,以及税率调整等重大事项。为了确保纳税人和各行业有适当机会发表意见并得到及时反馈,印度GST委员会成立了18个行业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参加。此外,GST委员会还成立了法律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一站式委员会、适配委员会、宣传和外联委员会、能力建设和促进委员会、资金结算委员会、指导性文件委员会等8个常务委员会,从不同角度为改革提供建议。针对各个行业对GST改革方案的反映和诉求,GST委员会通过调整税率、完善征管等措施,保证GST改革平稳运行。 (三)实行改革“双轨制”,减少邦政府改革阻力 不同于多数国家实行的“单一制”间接税税制,印度GST税制实行变通的“双轨制”,在基本保障中央政府征税权和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也顾及到了邦政府的征税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邦政府对税改的抵触情绪。印度税改“双轨制”的主要内容是:对于邦内货物和劳务供应,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别征收CGST和SGST;对中央直辖区内的货物和劳务供应,由中央政府和中央直辖区政府分别征收CGST和中央直辖区货物和劳务税(UTGST);对跨邦、跨直辖区交易,由中央政府征收IGST。IGST由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共同管理,随后在各级政府之间分配。税额抵扣时,需按照税种类型进行进项抵扣,同一类GST优先抵扣,不够抵扣时才能用其他GST税额进行抵扣。具体而言:CGST首先用CGST抵扣,然后用IGST抵扣,不能用SGST抵扣;SGST首先用SGST抵扣,然后用IGST抵扣,不能用CGST抵扣;IGST首先用IGST抵扣,然后用CGST抵扣,最后用SGST抵扣。抵扣顺序如图1所示。
(四)实施利益补偿机制,平衡中央与邦的税收收入 GST改革利益补偿机制是指因GST改革造成的邦政府收入损失5年内由中央政府补偿的制度。这是由于GST改革前,印度各邦政府对邦内交易拥有独立的征税权,邦销售税是邦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而GST改革将直接影响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为保障邦政府财政收入、减少GST改革阻力,印度在GST改革方案的设计过程中,通过立法建立了GST改革利益补偿机制。为此,印度设立“GST补偿基金”,并由中央政府临时开征“补偿税”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利益补偿机制极具印度特色,对于消除各邦政府对收入损失的担忧及顾虑产生了积极有效的影响,是扫清改革障碍的有效手段。 (五)实施逆向征税机制,有效防范逃税 通常来讲,GST税款由已注册的货物或劳务提供商向政府缴纳。而在逆向征税机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RCM)中,货物或劳务的提供商收取的货款中不包含GST税额,而由购买方自行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印度以前开征的服务税曾使用过逆向征税机制,GST改革后又将其拓展到货物供应领域。实行逆向征税的货物或劳务清单由政府通告。在逆向征税机制下,购买方有义务支付GST税款,但如果购买方位于未开征该税的地区(如境外),则税款将由货物或劳务提供商缴纳。但供应方不能将逆向征税机制下支付的GST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货物或劳务的接受方只有在此类货物或劳务被使用或用于商业目的时,才能将通过逆向征税机制支付的GST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购买方也不能使用其已有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支付逆向征收的货物或劳务的GST,只能以现金支付。印度实行逆向征税机制,简化了征管流程,降低了征税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GST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三、印度GST改革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启示
印度GST的实施是一次历史性改革。虽然目前GST税率档次比较多,并实行中央与地方“双轨制”,税制显得较为复杂,征管设计也不够完美,但从长远看,其对印度营商环境优化、税收收入筹集、税收遵从度提高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印度GST改革带来的经验和问题,将为我国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一定启示。 (一)良好的顶层设计是税收征管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 税收征管改革涉及各方利益的协调与重构,我国在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要加强顶层设计与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系统性、关联性与可行性研究,提前制定改革方案,循序渐进推进改革。 印度GST税制设计和改革方案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出台时间较为仓促。虽然从经济数据和企业调查结果来看,印度GST改革呈现良好势头,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与税制较为成熟完善的国家相比,印度GST税制存在设计过于复杂、纳税遵从成本高等先天缺陷,因而一度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上升、征管系统拥堵崩溃、退税处理不及时等问题。GSTN在改革启动前最后一刻未经调试就全部上线,也引发了各方在实施初期对GST的批评。因此,我国在税制改革中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要科学设计改革方案并充分酝酿和论证,对各种改革方案下的财税收入、税收负担进行准确测算,详细制定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不宜因为时间仓促而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贸然行动。另外,印度GST委员会统筹改革各项运转,对实施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举行会议并对有问题的政策作出适当调整,有效解决了行业反馈和纳税人关切的问题。由一个专门的组织负责税制改革的总体运行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正,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印度GST改革初期出现了税制转换工作准备不充分、征管系统不稳定、税收收入忽高忽低、后续政策调整多、纳税人不适应等问题。印度税改过程历经波折,不够平稳顺畅,很大程度上与其没有经过试点有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深入推进税制改革并取得成功,得益于经过充分的地区与行业试点,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再全面推开。从我国近年税改情况来看,无论是营改增还是发票电子化等改革,先行先试始终是我国既能持续深化改革,又能保障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的一条重要经验,应在今后税收征管改革中延续并坚持。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建立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从印度GST改革中我们可以看到印度对依法治税的重视程度。为推动改革,印度首先通过修改宪法为GST改革奠定宪制基础,其次出台并通过中央和各邦的GST法,为印度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统一间接税制度扫清了法律障碍。我国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也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税务机关要实现税收管理智能化、高效化,更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尽快推动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税收基础性法律法规中,应对税收相关电子数据获取的权力来源、界限、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对电子系统、电子记录、电子数据等非纸质化数据的认定、适用及使用规则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进而形成适应税收征管数字化的税收大数据法律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涉税信息的采集、获取和税收共治上,应对第三方和金融机构信息报告义务、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等方面建立明确的法律标准和执行要求。 首先,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联动,探索建立涉税数据产权制度,明晰数据控制权、运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归属。其次,在今后出台的税收基本法中增加纳税人信息保密权和知情权等相关内容,明确税务机关义务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裁量权。再次,完善救济制度,明确规定在纳税人的个人信息被税务机关泄露并造成不利后果时,纳税人的救济途径及方式,明确税务机关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隐私权,又可以促进数据安全流动、合法利用。 印度GST改革消除了跨邦贸易的壁垒,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统一了“小、乱、散”的国内市场,优化了营商环境,进而促进印度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在我国,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税收征管改革也应因势而改、因时而变,围绕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等目标进行改革。 制定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的机制,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建立税务行政处罚和执法规范库,明确税务行政执法的具体情节表现和处罚细节规范。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避免隐蔽执法、拖延执法、随意执法、人情执法等负面执法结果出现。打通区域藩篱,实现执法标准统一、信息互通、结果或资质互认,提升市场主体办税效率。 服务是最好的治理。税务部门为提升纳税便利度所出台的系列举措对优化营商环境产生了极为强烈的渗透效应和溢出效应。便捷性就是要提供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要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确保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减少和免除繁琐报备事项。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提高服务精细化水平。 大力推行“小事不出分局、大事不出区局、矛盾就地化解”的“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首先,强化人才支撑。成立由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业务能手等组成的争议调解团队。其次,建立“税务员+网格员”合作机制。加强“税务网格”建设,借助“政府网格”点多面广优势,延伸税费服务触角,打造矛盾共解、多元协同共治新格局。再次,建立矛盾分级处理机制。依托税收征管质量5C监控评价系统、内控系统等大数据平台,形成“特制”风险指标,由专人提醒辅导,实现疑点数据全部处理;建立“重点对象”清册,对违法行为频率较高、配合度低的纳税人缴费人实行重点监控,着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争议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建立三级分类管理体系,精准识别争议类型;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及时汇总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通过“回头看”推动争议化解工作持续改进。 (四)税收大数据集成应用系统是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技术保障 印度自1999年正式提出要实施GST改革以后,就积极研发与税制设计相配套的征管系统,在2017年推行GST改革的同时,同步推行GST征管信息系统。GSTN的全领域信息集成、共享、处理和分析能力以及安全高效和易用快捷的特性,为GST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力保障。随后,为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偷逃税,印度于2020年10月1日又推出电子发票,由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下属的国家信息中心(National Informatics Centre,NIC)负责管理和运作。印度将电子发票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摒弃了“谁使用、谁管理”的传统做法,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政府、社会、纳税人之间的信息共享,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从印度GST改革的实践来看,建立与税收征管改革相配套的征管信息系统,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建设智慧税务,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标准建设、业务模型建设等关键层次建设。 大数据平台是数据、技术和税收业务的载体,也是实施智慧税务战略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平台统一,才能标准统一,才能有效聚集数据。首先,该平台应覆盖税收征管全部环节、全部流程、全部主体,全方位汇聚各类内外部标准化数据,有可扩展的架构和良好的兼容性,并能够接受定制和针对需求深度研发。其次,该平台应包含四个系统模块:一是数据采集层,通过大数据技术采集、预处理内外部海量税收数据;二是数据存储层,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后按类别和效用进行存储;三是数据分析层,按照业务要求运用数据挖掘、神经网络等分析方法和数据模型、标签工厂等管理工具对税收数据进行管理、处理和分析;四是数据应用层,完成与使用者的数据呈现与交互,使用者通过应用界面处理业务、分析数据。最后,在税务总局大数据云平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各省(区、市)大数据云平台私有空间建设,不断丰富税务总局全国涉税(费)法人库、自然人法人库本地化应用。 数据分析界古老的“拇指法则”指出,数据分析工作至少有70%~80%的工作量花费在搜集和准备数据上,仅有20%~30%的工作量花费在数据分析本身。因此,要花大力气加强税收大数据库建设,从数据源头抓起,注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一是突破壁垒。在数据共享上,应立足更高的站位,从制度上摒弃政府部门间信息割据和碎片化的现象。应跳出条块管理思维,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国大数据应用的规划、发展和管理工作,实现政府、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二是标准化整理。严把数据入口关,在纳税人报送资料、税务机关信息录入环节、第三方数据交换环节等,设定数据勾稽关系,从采集源头就对数据一致性、完整性进行校验。三是多用途分类。根据税收管理事项,将各类涉税数据分为基础管理、税源管理、税费管理、税收优惠、稽查管理和信用等级等类别;根据业务用途,将各类涉税数据分为“风险管理”和“基础税源管理”两大方向,清晰展示海量数据的来源和应用路径。四是精准化校验。应用数据质量审计平台对各类数据进行质量审计和校验、纠正,建立对业务、数据和流程全覆盖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实现数据完整性、逻辑性、一致性的有机统一。 税收数据分析模型是我国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税收大数据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此,必须高度重视税收大数据分析模型的构建工作。一是用好大数据分析工具。根据大数据分析侧重相关关系、总体分析的特征,借力决策树、随机森林、支持向量机和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方法,提升税收大数据分析价值。二是打造专业分析模型。重点研制税收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税收投入产出模型、税收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税收微观模拟模型、税收经济系统动力模型等基于数据仓库的税收经济分析模型。三是建立智能分析系统。以模型库为核心,建立自动化的分析运行机制,全面减少税收分析过程的人工干预,从而实现税收分析体系的标准化和权威化。通过高水平的税收分析模型的构建,打造高质量的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涉税数据的全面分析,消除抽样和个性化应对的不确定性。 从印度GST改革实践来看,电子发票的实时报告和跟踪功能对防范和遏制偷逃税、提高征管效率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实现“以数治税”的过程中,数据显得尤为重要,有“数”才能“治”,没有基础数据做支撑,就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对纳税人进行科学“画像”,更谈不上精确执法、精准监管和精细服务。2021年我国全年新登记市场主体2887万户,年末市场主体总数达1.5亿户。庞大的市场主体基数每年所产生的发票数量预估达千亿张以上。当发票电子化改革全面推开后,企业经营中涉及的生产、采购、销售、上下游产业链信息,以及其他消费信息都将被实时精准呈现。因此,无论是“以数治税”还是“智慧税务”,发票电子化都将是重要的底层架构。为更好推进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改革,我们可从法律保障、流程设计、系统设计、开票便利性上加以优化改进。 面对更加复杂、更加隐蔽、更加流动的税源和电子发票的逐渐推广,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且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分散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碎片化问题严重。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设电子发票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探索实施逆向征税机制,不断完善发票管理政策的系统性建设。 发票是市场经济交易凭证,不仅关联税务部门,还涉及财政、档案等多个部门。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但电子发票的数据无法被各类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读取,仍需采用导入、扫描等方式读入。建议强化部门协作,打通电子发票数据自动导入端口,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以实现数据全流程电子化传输。 印度企业可以通过自身集成了定制功能的会计软件自主生成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只需包含规定的信息,不受特定格式限制,也不存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之分。同时,纳税人无须领用发票,也不存在用票限额。我国的增值税发票领用和开具流程较为复杂,即便实现了电子化,也需经过申领、票种核定等程序,如果由10万元版升级到100万元版,还需进行实地核验等环节才能升级面额。在线上通过票种审核后,还需安装专门的增值税开票软件,在领取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等税控设备后,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些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票虚开的风险,但繁复的流程无形中为纳税人增加了负担,不利于电子发票的推广。建议尽量简化发票申领和开具流程,优化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推送功能,在现有邮件、二维码获取的基础上,实现短信、微信等移动端便捷推送方式,提供可供纳税人选择的多渠道电子发票获取方式。 发票、证照、印章电子化后,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网络化特征,虚开形式也更加多样化。要破解案件,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就显得尤为关键。而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要求不一,犯罪分子又多是团伙、跨区域作案,使得电子证据在取证中面临新的挑战。建议拓展税警协作方式,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发现的疑点信息实现系统自动预警,在发现虚开线索后,第一时间转交公安部门,锁定犯罪证据,同时推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统一电子证据取证标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关联性,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链接工作机制,从而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课题组组长:罗元义
课题组成员:王勇群 张洁 王琰 李骞 唐一林 周政平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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